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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二、适用范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产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2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6、《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6号);
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7]78号)。
四、初审机关:保定市清苑区发展改革局
五、审批机关:市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六、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与标准(一式二份)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及投资方基本情况;
2)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6、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清苑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办通知。
八、申请接收及咨询方式
1、申请方式:
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清苑区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2、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12-8465553
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http://tzxm.heb.gov.cn
九、审批流程:申报—受理—审查—上报
十、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
符合条件的,向市发改委报请示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办理地点:保定市清苑区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十四、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清苑区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0312-5802560
清苑区发展改革局:0312-795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