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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清政征字[[2018]19号)

    信息发布者:蓝色天空888
    2018-10-31 14:32:30   转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保定市2018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转用征收集体土地1.2998公顷。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田各庄屯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18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1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839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18年9月6日

    4、项目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田各庄屯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北店乡田各庄屯村村东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农用地1.2998公顷(耕地1.0177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征收土地位于清苑区第I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51.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96.9197万元,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北店乡田各庄屯村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地块无青苗。地上附着物已没收,其余附着物涉及苗圃的补偿标准为0.1万元/公顷,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附着物所有权人。

    五、安置办法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民安置为货币途径进行安置(不涉及不予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该批次已在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时进行了土地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北店乡田各庄屯村村委会核实补偿登记。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核实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认可土地调查确认时进行的土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公布期满之日起,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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